污染环境罪法益与罪过形式探析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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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栗相恩[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2年第9期54-56,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经《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修正,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发生了改变,罪名也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转变为“污染环境罪”。其中,最突出的改变是,将“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表述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

关 键 词:污染环境 罪过形式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 法益 犯罪构成要件 严重后果 人身伤亡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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