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有因之扣人勒索的行为定性——周述伟、肖长友、隆元均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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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胜[1] 王荣军[2] 

机构地区:[1]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判例与研究》2012年第2期19-28,共10页

摘  要:绑架罪与抢劫罪具有本质上的共通性,两者完全可能共同包容于同一案件之中,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向第三人勒赎。而掳人勒赎型绑架罪更是典型的复合行为犯,本身就由劫持人质的非法拘禁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敲诈勒索两个行为组成。对于“事出有因”的绑架勒索行为,关键是看这里的“因”能否在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正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是则排除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否则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在同一目的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时只需从一重罪处断即可。在司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定罪,做到宽严有度。

关 键 词:敲诈勒索案 行为定性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同一案件 债权债务关系 “非法占有” 他人财物 复合行为犯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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