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朱静雅[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12期41-4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调解原则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主动性,也可以减轻法院不必要的诉讼负担,符合我国中华民族的诉讼传统,能最根本的解决纠纷,案结事了。随着对行政权力性质认识的深入以及对行政诉讼法实施多年来的实践总结,在行政诉讼中设立调解原则已经势不可挡,虽然现在行政诉讼调解还未得到正式立法上的支撑,但已经以"和解撤诉"、"协调和解"等形式昭示天下,并且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工作成果。
关 键 词:行政诉讼调解 行政诉讼和解 调解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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