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特殊的合同——对婚姻本质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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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兴良 

机构地区:[1]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12期247-248,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对婚姻的本质,不同的历史时期及各国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契约说、婚姻伦理说、信托关系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而我国的学者大多持身份关系说,认为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因此,不应当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将婚姻关系视为契约关系。身份关系说是目前中国婚姻法学界的通说。

关 键 词:婚姻本质 婚姻行为 特殊合同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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