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环境污染责任中的损害的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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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葙茹[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出  处:《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年第4期182-182,共1页The Merchandise and Quality

摘  要: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并对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共同污染行为、第三人过错等问题分别作了专条规定。这些规定为环境侵权的私法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基于现实生活中环境侵权私法救济的复杂性,这些规定还显得比较粗糙、比较笼统,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实施,还是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拟以侵权责任法第65规定为基础展开讨论,阐述一下笔者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中损害情形的理解。

关 键 词: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 环境损害 即发侵权 

分 类 号:X322[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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