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外资并购立法宗旨之比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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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业宏[1] 夏芸芸[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2年第3期108-116,共9页Law Review

摘  要:美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可概括为"限制外资并购",借以维护美国国家安全利益和职工就业利益。而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是"鼓励外资并购",其维护的利益虽然也涉及国家安全利益和职工就业利益,但在并购前提、利益保护范围、保护力度和措施以及政府作为义务等均与美国立法宗旨存在很大差异。我国外资并购立法宗旨应立足于国家、企业、职工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把"鼓励外资并购"改为"限制外资并购";对外资并购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维持目标企业职工已有就业并增加新就业;设立外资并购联合审查委员会;赋予目标企业职工听证权和参与并购决策权。

关 键 词:外资并购 立法宗旨比较 鼓励与限制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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