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或废除死刑与提高生刑期限关系论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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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宪权[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政法论坛》2012年第3期83-94,共12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上海市重点学科<刑法学>(项目号S3090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涉信用卡犯罪研究>(项目号11BF10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个死刑罪名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由于受学界一些观点的影响,修正案在废除部分犯罪死刑的同时又实际提高了生刑的期限。我国部分学者提出的"生刑过轻"问题无论在我国刑法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实际存在,而且生刑期限的提高必将导致诸多负面影响,因而限制或废除死刑并不必然要提高生刑期限。为了限制和废除死刑进程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在向民众说明死刑并不具备人们所想象的效果的同时,亦应引导民众正确认识"生刑过轻"的现象。立法者和司法者应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刑罚执行制度,以充分发挥生刑的威慑力,重建民众对刑罚执行制度的信任。

关 键 词:死刑废除 生刑期限 提高加重 立法检讨 刑罚执行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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