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成本保险:法理基础及制度建构--由“高保低赔”现象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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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康雷闪[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46-55,共10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7BFX039)

摘  要:重置成本保险具有适用范围之有限性、损失估定方法和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之特殊性、重置受损标的之必要性和前置性、保险金之完全补偿性等特征。重置成本保险之滥觞及对传统除外不保之"折旧"部分的补偿,乃对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及偶发性原则之突破。重置成本保险的重置成本法这一损失估定方法乃是对保险损失估定技术之变革。将积极保险与消极保险合并之方式,乃是对保险承保技术之创新。当下,我国重置成本保险制度之构建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严格控制重置成本保险之适用范围和核保环节;(2)规定被保险人之重置义务,赋予保险人以选择权;(3)当重置成本与实际支出成本不同时作不同的赔偿处理;(4)引入共保条款。

关 键 词:保险法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重置成本 实际现金价值 约定价值 折旧损失补偿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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