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兼论公共政策导向下的中国司法能动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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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清伟[1]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444

出  处:《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85-93,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0BFX011)

摘  要:在当代中国,司法能动问题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广泛讨论。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属性的普遍关注。司法的属性决定了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两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级。法条主义所指引的司法过程一般是克制主义的,两者都是裁判的时机、社会需求、司法原则、法官的偏好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司法克制主义并非总是司法过程中占优势的理念,在特定的时机下,司法需要保持能动。权衡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保护公民权利的现实选择。当代中国的司法能动呈现典型的公共政策导向性质,这是由中国司法机关的性质、中国司法对实体性公正的追求以及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等因素所决定的。

关 键 词:法条主义 司法克制 司法能动 公共政策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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