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交强险受害人利益保护机制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赵卓青[1] 汪姗雅[1] 

机构地区:[1]浙江工业大学人文学院

出  处:《现代营销(下)》2012年第4期187-187,共1页Marketing Management Review

摘  要:为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对受害人进行基本的救济与保护,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实行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即凡是在道路上行驶的每一辆机动车都必须投保机动车责任保险,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替代加害人向受害人赔偿,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我国交强险具有保障权益、弥补损失、分散风险的功能,其目的在于有效地化解交通事故所带来的矛盾,对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救助,因此在设计交强险尤其是保护受害人利益时要着重考虑公共安全的需要,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

关 键 词:交强险 利益 保护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