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与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以案例为基础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34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红[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3期63-76,共14页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10年部级课题--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研究(CLS-Y1001)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一、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肖像权侵权案件中,困扰双方及法官的问题不是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而是侵害肖像权的加害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对《民法通则》第100条进行文义解释,在认定肖像权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之违法性判断上,有一个特殊的标准——加害人须以营利为目的。

关 键 词:侵权案件 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实证研究 责任认定 营利 《民法通则》 案例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