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复议的和解制度  被引量:5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锴[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出  处:《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18-25,共8页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改重点项目<北航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研改革方案>(批准号:430941)

摘  要:行政复议和解制度为2007年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首次规定。行政复议和解的目的在于当案件的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不明的情况下,促进案件的及时解决。行政复议和解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行政和解合同,又是一种具有意思表示性质的程序行为。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行政复议和解的成立要件和合法性要件。行政复议和解具有形式确定力、羁束力和执行力,但不具有实质确定力和形成力。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实施将为我国未来行政诉讼中引入诉讼和解制度奠定基础。

关 键 词:行政复议和解 行政和解合同 行政复议和解的成立要件 行政复议和解的违法 

分 类 号:D91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