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出口条件下的发货人身份的焦虑及其调适——对《鹿特丹规则》中发货人权利的解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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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晓霖 

机构地区:[1]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经贸》2012年第8期1-2,共2页China Global Business

摘  要:2008年12月11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正式得到通过,并且大会决定在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开放供成员国签署,因而该公约又被命名为《鹿特丹规则》。该规则通过以来褒贬不一。鉴于我国85%的出口货物是按照FOB条件成交的,而且相当一部分是中小货主,因此,FOB条件下发货人的权益格外受到关注,而《鹿特丹规则》又恰恰“漠视”了这一重要利益群体的权益,使人普遍感到该规则对FOB条件下发货人的权利“毫无保障”,尤其是发货人觉得自己被规则“边缘化”,甚至被规则?挤兑”,在规则里找不到自己的位置,很是焦虑,从而招致相关各方“骂声一片”。其实,纵观整个规则规定的内容,发货人的权利和面临风险的核心是一个身份问题。概括地讲,FOB贸易下发货人的“身份低下”和由此而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 键 词:发货人权利 出口货物 FOB 鹿特丹 焦虑 联合国大会 解读 货物运输合同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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