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抑或压迫:论离婚法与女性地位的变迁——基于女性主义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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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姝[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上海200000

出  处:《学术交流》2012年第5期26-30,共5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教育部2011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后现代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法律性别问题研究--以我国法律体系为文本的分析"(11YJC820080)

摘  要:自19世纪末女性主义在西方兴起以来,始终关注婚姻家庭制度对女性生存处境的影响,认为父权制家庭结构导致了男性领域和女性领域的具体化以及不平等权力关系的加剧。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女性主义重在思考法律对女性地位的建构作用,男性中心的婚姻和财产法在激进女性主义者眼里甚至被视为女性受压迫的基本根源之一。从女性主义视角历时性地考察我国离婚法与女性地位变迁的关系,探讨1950年婚姻法中离婚自由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中破裂主义兼采有责主义的离婚原则及2001年婚姻法中有关离婚赔偿的条款对各时段女性地位的影响,将会发现离婚法虽然表面上实现了女性解放和对女性的保护,但是并未改变压迫女性的性别权力结构,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也最终屈服于男性利益,因此,以自由为起点的离婚法最终走向其反面成为压迫女性的工具。

关 键 词:离婚法 女性地位 女性主义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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