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以《立法法》第8、9条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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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伟明[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理论导刊》2012年第5期89-91,95,共4页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摘  要:行政法律体系有完全不同于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的特殊面相。行政法渊源的复杂性决定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构成要素的独特性。应该以《立法法》第8、9条为标准,区分绝对法律保留、相对法律保留和不属法律保留的事项,并以此为标准构建和判断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建设情况。在此标准下,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属于法律保留的行政事务基本上有法律予以规范,其他事项也大都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一些新的法律需要制定,一些现有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行政法律体系 行政组织法 行政程序法 行政救济法 完善 

分 类 号:D922.10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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