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探析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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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栗相恩[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兰州学刊》2012年第4期150-155,共6页

摘  要: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之后,犯罪构成要件发生极大的改变。本罪的法益应该是复合性的,其主要法益应当是环境权,次要法益应当是国家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其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只要"污染环境"达到具有危害国民的身体健康的危险或者有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危险即构成"严重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理应包括修正前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和"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

关 键 词:污染环境 法益 罪过 严重污染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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