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工伤事故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兼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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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欣华[1] 

机构地区:[1]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95-102,共8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民工意外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0CFX063);2010年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针对非法用工伤亡人员的特殊制度安排并没有向这类群体提供恰当的保障,反而将他们置于制度保障的夹缝之中。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之间法律关系复杂,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并未立即丧失主体资格,与其职工保持劳动关系,其他类型的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应为雇佣关系。由于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多数与其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不仅对非法用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赔偿的核心问题未置一词,向这些劳动者提供的赔偿数额也低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补偿水平。综合看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这种专门性立法是失败的。

关 键 词:非法用工单位 事故赔偿 工伤保险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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