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适用法律拟制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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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振林[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3期78-83,共6页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刑法视野下的法律拟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11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刑法中存在不少法律拟制规定,其出现的根本缘由在于立法者通过影响刑法规范来贯彻能够满足社会特定需要的政策和意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刑法》中有八个法律拟制条款涉及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有学者以法律拟制意味着可以偏离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等为由否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应适用法律拟制条款的观点,是不妥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亦应适用法律拟制规定的原因在于法律拟制规定与已有规定具有相同的法律适用效果,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法律拟制行为与实施已有规定行为的可罚性相当,以及转化犯法条内在逻辑的要求。但基于宽宥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并考虑到法律拟制毕竟属于一种"决断性虚构",我们应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从危害结果、是否被教唆或利用等方面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适用法律拟制规定进行适当限制。

关 键 词: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 法律拟制 转化犯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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