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高等法院对“菲佣居港权”案的判决——兼论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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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立坤[1] 陈虹[1]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广东深圳51806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6期2-16,共15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在"菲佣居港权案"中,以所谓的普通法的解释方法,判决香港《入境条例》有关条款抵触了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香港法院的判决涉及中央与香港关系中的若干重要的法律问题:一是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刻意偏离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在有关的"释法"中明示的基本法的解释方法,香港法院片面地强调依所谓字面解释方法解释基本法也偏离了普通法惯用的对宪法性法律采用的目的解释方法;二是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第24条中有关"通常居住"的理解也是错误的,非中国籍人无法凭藉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的判决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三是应当正确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只有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才能建立起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释法方面的良性互动关系。

关 键 词:“菲佣居港权”案 基本法解释方法 居留权 释法效力 

分 类 号:D676.58[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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