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的行政违法性及其规制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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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天宇[1] 王勇[2]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2249 [2]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6期73-78,共6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钓鱼执法"是执法机关故意向当事人提供违法活动实施条件或创造特定环境,以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一种自身违法的行为。它的产生有多方面原因,并可分为"显露式"、"勾引式"、"陷害式"等三种形式,其具有多重危害性。"钓鱼执法"与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相冲突。防范和规制"钓鱼执法"应当从完善行政执法领域的立法、打击"执法经济"、限制使用奖励举报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等若干方面入手。

关 键 词:钓鱼执法 行政违法性 非法证据 诱惑侦察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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