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与其举办者法律关系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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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文斌[1] 谢洁[1] 朱应明[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38-46,共9页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大学与举办者存在四种法律关系模式,即政府专制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高校主导型模式和高校自治型模式。我国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的弊端严重束缚了我国大学的发展,在我国高等教育去行政化和大学兴起新一轮制定章程的背景下,理顺大学与举办者的法律关系已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和重要课题。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大学自治、宏观管理、协作互动原则,以去行政化改革为契机,重新梳理界定大学与举办者的法律关系,实现政府集权模式向高校主导模式的转变,在大学章程中明晰大学与举办者的权利、义务边界。

关 键 词:大学 举办者 法律关系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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