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刑》的穆吕之争:《尚书·吕刑》性质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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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尤韶华[1,2,3]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3]中国法律史学会东方法律文化分会

出  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93-105,共13页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吕侯受命于周穆王,在周穆王三十七年伐楚前后,起草赎刑的单刑法规,以周穆王的名义发布,后世称为《吕刑》。《尚书.周书.吕刑》是《吕刑》的发布文告。郭沫若、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等质疑传统说法,分别以语言、神话和出土文物为标准,单一或多角度地论证《吕刑》为吕王之刑,顾颉刚则认为是魏王之刑。钱穆认为《吕刑》是后起之书。本文对郭沫若、钱穆的春秋战国说、傅斯年、杨向奎的炎帝文明说、顾颉刚的魏刑说和刘起釪的综合说做了述评,对周穆王巡游和征伐之事做了论证,以认定《吕刑》为吕侯起草的以周穆王名义发布的刑事法规,并认定《吕刑》是规定赎刑的单行条例,《周书.吕刑》则是条例的发布文告。

关 键 词:尚书 吕刑 周穆王 吕王码 刑事法规 

分 类 号:K224[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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