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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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世进[1] 卢俊辉[1,2] 

机构地区:[1]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341000 [2]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江西信丰341600

出  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49-52,共4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编号:08JA820015)

摘  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矿区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是平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起步较晚,对这一制度体系中的相关问题在认识和实践上都上存在许多不足。应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加强立法、实行土地复垦备用金、完善矿区恢复治理保证金、建立矿产资源开发风险基金和做好矿区生态移民的安置工作等措施,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

关 键 词:矿产资源开发 生态补偿 制度完善 

分 类 号:D922.62[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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