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法中不存在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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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亚雄[1] 胡悦[1] 

机构地区:[1]江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系

出  处:《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9期48-50,共3页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票据法中有无表见代理存在争议,作为特别法的票据法,其相关的价值、原则、技术大多来源于民法,故先从民法学中探究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这两种制度,然后将票据无权代理的三个要件、要件中的子要件分别排列组合,穷尽所有可能的情况,均没有出现可以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无权代理的票据责任的情形,这不仅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票据法学中"无签章,无责任"、严格显名代理等基本准则使然,因此票据法中没有民法中的表见代理。

关 键 词: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票据代理 票据无权代理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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