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规划中的“法律理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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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勇 郭倩倩[1] 

机构地区:[1]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人大研究》2012年第5期32-37,共6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  金: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西北贫困地区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三农法律制度建设研究"〔09XFX0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律的主要功能是防范最坏情形即最大风险。这个极为重要的法理,已经被人们,尤其是各级各类立法者和决策者忽略很久。

关 键 词:法律理性 国土规划 决策者 立法者 法理 

分 类 号:F30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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