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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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少会[1] 

机构地区:[1]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

出  处:《人民论坛(中旬刊)》2012年第5期80-81,共2页

基  金:四川省教育厅2010年青年项目课题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0SB115

摘  要: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被害人交出财物时的心理不同。诈骗因素与敲诈勒索因素混杂有两种情形:人物关系中有第三人和人物关系中无第三人。前者应定性为诈骗罪,后者则为诈骗与敲诈勒索交织的情形,属法条竞合,应按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关 键 词:行为方式 交织 法条竞合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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