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兼论我国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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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伟舜[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新疆社科论坛》2012年第2期45-50,共6页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摘  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影响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应有效用的实现。强化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使基金托管人具有独立监督实体的法律地位,确保坚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这一原则的实现。以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受托人这一法律地位为出发点,以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为指导,科学配置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和利益,以实现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应有效用。

关 键 词: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法律地位 共同受托人 制度完善 

分 类 号:F833.5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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