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无效宣告之司法审查与程序价值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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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立红[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东岳论丛》2012年第5期172-175,共4页DongYue Tribune

基  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诉讼效益研究>(项目号:08SFB5014)成果之一

摘  要:对专利权的效力提出质疑,在我国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行政裁决的形式作出判断。任何行政决定都要接受最终的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模式下专利无效程序的司法审查目前带来的负面效果是不仅损害专利权人、公众的利益,而且还会浪费社会资源。通过历史考察、比较法研究,提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查范围和司法审查救济手段都过于有限。法院不仅对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效力问题的判定拥有管辖权,而且对不服无效宣告行政决定的,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和司法判定权。专利无效行政程序将作为专利无效民事诉讼程序的替代而存在。

关 键 词:无效宣告 循环诉讼 司法审查 行政诉讼 程序价值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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