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入刑门槛增加刑罚手段最大限度发挥以法治贪的威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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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有强[1] 

机构地区:[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出  处:《天津检察》2012年第2期25-27,21,共4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四、完善有关职务犯罪刑事法律规定的设想 1.取消定罪数额标准。目前,按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采取数额、情节双定罪标准。即对于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认定为贪污罪、受贿罪。实践中,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情节较重”的标准没有明确,贪污贿赂行为的定罪标准实际以数额为准。

关 键 词:刑罚手段 贪污贿赂行为 威力 法治 定罪标准 法律规定 数额标准 职务犯罪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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