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名拟定与立法体例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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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世杰[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2年第3期11-15,共5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国家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治理思维开始转向了重典治吏和从严治吏的层面,这种转变的成效尚待司法实践的实证考察。而从刑法文本来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规范分析,无疑会裨益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现在的司法运用和未来的立法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在罪名拟定上存在着忽视罪责要素、忽视主观恶性、忽视刑罚个别化、容易与渎职罪章的章罪名混淆的弊病,应当拆分为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和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在立法体例上存在着特殊性彰显不足、法条适用错综复杂、违背平等适用刑法的嫌疑和浪费立法资源的缺陷,值得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予以借鉴。食品安全的保障单纯依靠刑法是无能为力的,须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制度并使之体系化。

关 键 词:食品监管渎职罪 罪名拟定 立法体例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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