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物权客体属性——兼评《物权法》第50条之规定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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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得建[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2年第3期22-29,共8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物权法》第50条规定认可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物权客体属性。然而,其究竟属于何种物权客体尚有疑问。无线电波、无线电频率、无线电频谱和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四组不同的概念,不容混淆。无线电波的物质性不能强加于无线电频谱资源之上。从概念上讲,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抽象的图形资源,这种观点也无法合理解释其物权客体属性。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所有的本质指向是一种对频谱和频率的使用权和分配权,其作为一种"权利"而被纳入到物权法的客体范围。同时,运用《物权法》第2条第2款和第50条本身可以合理解释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物权客体属性。

关 键 词:无线电频谱资源 无线电波 使用权 财产属性 物权客体属性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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