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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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利明[1] 

机构地区:[1]大连民族学院法律系,辽宁大连116600

出  处:《行政论坛》2012年第3期55-60,共6页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  金:辽宁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立法研究>(2009A153);大连民族学院青年基金项目(2009A406)

摘  要:2011年4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就涉外产品责任的选法规则进行了特别立法,但在具体内容上存在着:被侵权人单方选择法律及排除被告无法预见原则的作用范围狭窄、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规定不完善、双重可诉规则及最密切联系原则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为完善我国现行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建议在于:第一,在被侵权人单方选择法律的范围内增加产品取得地法;第二,扩大"排除被告无法预见的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第三,明确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限制条件;第四,在损害赔偿问题上我国法律应坚持双重可诉原则,应规定在损害赔偿限额方面,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不得适用;第五,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方式上,应当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克服已有冲突规范机械性的作用。

关 键 词:产品责任 冲突规则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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