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贺琛[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中国外资》2012年第10期55-56,共2页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摘 要:融资性票据作为高流动性的短期债务工具,即是基于票据流通性之本质要求而衍生的。鉴于其可以在货币市场中将虚拟资本迅速变现,并具有信用期限短,兑付时效强的优势特征,而大有突飞猛涨之势,甚至已达成相当的规模和体系,在近年票据市场中尤被关注。而目前,我国《票据法》并没有确认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尤其针对没有固定的用途的纯融资性票据。票据的融资功能被局限于延付性的资金融通,企业无法签发票据直接融资。基于此,参与主体为了规避合规性检查,诸多游走于法律边缘之操作频现,使市场融资的"合理"需求与违法违规行为混合交杂。因此,需要对诸现象进行审慎分辨和分析,以妥当地定位融资性票据制度在我国的制度价值,以探求取舍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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