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合会纠纷司法裁判的差异及其消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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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启福[1] 

机构地区:[1]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出  处:《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305-308,326,共5页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间合会的法律规制研究"(编号:10YJC820171)

摘  要:合会是我国传统的一种民间资金融通方式,在当前经济建设中,具有促进民间资本融通、为农村建设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功能。然而,由于我国合会法制缺失、合会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合会的民事纠纷时,裁判结果差异较大。因此我国应当在调查合会运作习惯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立法,以消解司法裁判的差异。

关 键 词:合会 民事习惯 司法裁判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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