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制度是人才建设助力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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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栋栋[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扬州大学商学院

出  处:《城市开发(物业管理)》2011年第2期34-35,共2页Urban Development

摘  要:2005年,人事部、原建设部联合发布《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其中第28条规定:"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第31条规定:"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目前,全国有近6万家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超过500万,而2007年全国仅有1119人获首批物业管理师资格。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国家资格考试迟迟未再进行,为了执行上述规定以及满足企业资质对职业证书的需求,各地地方证书应运而生。这就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地方证书的含金量不高,获取门槛低,地方证书受地域限制不能在全省及至全国通用等。

关 键 词:物业管理 人才建设 助力器 资格考试 项目负责人 项目管理 法律责任 服务企业 

分 类 号:TU984.12[建筑科学—城市规划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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