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要格外注意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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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辉 

机构地区:[1]北京兆君律师事务所

出  处:《工会博览》2012年第1期18-19,共2页A View of Labour Unions

摘  要:(一)案情回放 2008年3月6日,肖某到北京市某公司车间从事记录员工作,月平均工资2800元,并于2009年3月续签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1月2日,肖某因老家的亲人出事,并未办理请假手续就匆匆赶回家,直至三天后电话告知了该公司人事经理。但公司仍以旷工为由向肖某下达了开除通知书。肖某因伺候遭遇交通事故的父亲,直至2010年10才返京,并来到了公司要求继续上班,公司不予准许。于是肖某于2011年11月5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关 键 词: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时效 劳动仲裁委员会 公司要求 2009年 2008年 月平均工资 2010年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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