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辨析——兼评“杭州胡斌案”和“成都孙伟铭案”  被引量:2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梅法进[1,2] 

机构地区:[1]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 [2]浙江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14期68-6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杭州胡斌案和成都孙伟铭案是反响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两个案件分别被判处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上的不同,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典型的过失犯罪,主观上不能是故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不能为过失。

关 键 词: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胡斌案 孙伟铭案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