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公共产品提供与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优化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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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国贤[1] 王金安[2]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 [2]浙江财经学院

出  处:《财政研究》2000年第4期19-23,共5页Public Finance Research

摘  要:一、农业综合开发属于准公共产品 我们认为,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界定为公共产品,确切地说,属于农业准公共产品的范围。农业公共产品是指那些个体农户所不愿干、不能干、干不了,但又是社会和经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事务,是全体居民共同利益的体现。就构成农业综合开发主体的中低产田改造来说,它以流域水利措施为中心,实现林、田、路综合治理,这些是单个农户想做而无力做,做不到的,因此,笼统地说,应当属于公共产品的范围。

关 键 词:准公共产品 农业 综合开发 政策 中国 

分 类 号:F323.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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