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省级官员的选任资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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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玉娟[1]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

出  处:《中州学刊》2012年第3期145-149,共5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代黄河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变迁与城镇兴衰研究>(10CZS039)

摘  要:明政府对省级官员由何种职务简任及其籍贯和出身都有一定要求。在巡抚制度形成之初,巡抚多由中央官员简任,随着景泰以后巡抚制度步入正轨,巡抚逐渐向地方官员转变。明后期,国家局势动荡,政府又多派遣中央官员任职巡抚。这种变化过程是中央对地方统治方针调整的反映。布政使和按察使的选任在明前期以从本衙门升补者居多。明中期以后,两司开始交叉混补。省级官员无论由何职简任,都优先考虑邻省官员。政府对他们的籍贯选择也尊重这样的地缘因素,除邻省之外,浙江、江西、南直等经济文化发达省份也是重要选择。这种选择与其出身关系密切。明省级官员几乎都出身进士,而东南各省进士额数相对较多。明政府对省级官员的选任方式利于地方行政的运作,具有相当的科学性,被其后的清政府所继承。

关 键 词:明代 省级官员 选任资格 籍贯 出身 

分 类 号:K248[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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