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的“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车”的理解与把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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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晋岳[1] 崔胜实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2]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10期48-49,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根据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是交通肇事罪的一种特殊成罪情况。不同于机动车辆驾驶员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典型情况,这里被列入交通肇事罪规制范围的行为并非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肇事行为,而是较为间接意义上“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行为”,是导致肇事结果之驾驶行为的原因行为。

关 键 词:交通肇事罪 违章驾驶 他人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驾车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机动车辆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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