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解释理论变迁中的利益衡量思考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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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海桥[1] 马渊杰[2] 

机构地区:[1]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5期13-20,共8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中华教授所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8年度重大研究项目<社会变迁;刑法发展与立法模式的变革>(项目批准号:08JJD82017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基金资助

摘  要:主导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是在目的利益法学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价值法学,基于价值判断基准的利益衡量在刑法的解释中日益重要,我国刑法解释理论正经历特定变迁,应对利益衡量问题予以规范思考。与法益衡量密切相关的,是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利益衡量实际上与刑事立法、犯罪构成要件成立与否、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和其他可罚性要件均存在密切关系,与此同时,在刑法解释领域,法益的解释机能主要体现为对定罪处刑的引导和限定作用,利益衡量属于实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但是主张进行利益衡量的有可能是主观解释,也有可能是客观解释,同时有可能是二者的折衷立场。刑法解释本身最终是为了实现立法的利益衡量,就现代刑事司法而言,作为利益衡量支配下的目的解释,在法律的最终目的框架下,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去评价,使得刑法的刚性趋于减弱。

关 键 词:刑法解释 理论变迁 利益衡量 解释运用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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