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隐瞒与法人犯意认定——从丰田“召回门”事件切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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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良芳[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5期21-26,共6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摘  要:法人犯罪的成立,既需要具备客观要件,也需要具备主观要件。法人犯意的认定,不能简单地将法人雇员的犯意直接归属于法人,而应当将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体来对待,从法人整体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政策文化等方面来考察其犯意内容。在涉及产品质量的犯罪中,隐瞒产品缺陷是认定法人犯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隐瞒产品缺陷是违反行业文化的悖德行为,是法人犯意认定的基础。如果所隐瞒的产品缺陷是国家法律、行业规范所明确禁止的,则悖德程度严重,足以认定存在犯意。在丰田"召回门"事件中,丰田公司之所以最终未被诉诸刑事审判,根本原因在于其并未向公众隐瞒产品缺陷。

关 键 词:丰田“召回门” 缺陷隐瞒 斑马案 法人犯意 悖德性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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