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型期弱势群体关怀的政府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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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德友[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流动站

出  处:《社会科学辑刊》2012年第3期66-70,共5页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11YJCZH093);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资助项目(B-a/2011/01/018);中国博士后基金(2012M511709);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1102030C)

摘  要:转型社会我国弱势群体关怀中,政府是起主导作用的责任主体。从政治伦理的角度来说,政府关怀弱势群体是其主体角色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从主体的责任边界来说,公共性则是政府作为弱势群体关怀主体自身的一种职能诉求。和谐社会建设的今天,政府在关怀弱势群体方面尚存在着理念落后、决策滞后、主体责任不明等诸多问题。为此,应围绕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确立,以公民社会为目标的社会结构重塑,以公平、公正为核心的制度伦理建设和以关怀弱者为主流的社会道德方向引领等目标,通过政府善治,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伦理关怀。

关 键 词:弱势群体 关怀 政府责任 

分 类 号:D621.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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