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出簿籍相质证”民事证据规则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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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祖伟[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辑刊》2012年第3期86-89,共4页Social Science Journal

摘  要:我国古代的官府簿籍是诉讼的证据,主要适用于所有权纠纷,包括不动产的田宅纠纷和动产的奴婢、牛、马等财物纠纷。簿籍具有公证效力,可以验证私人之间契约的真伪,其证据效力高于其他证据。经由官府确认的书证也称"旁证",也具有公证的效力。出簿籍相质证,一般采取当堂呈出和当堂验明的方式,以"足见"、"见得"、"显有"等语词表述。该规则的适用既可杜绝伪造证据行为,利于法官准确及时结案,又使古代百姓具有证据意识,是"券证主义"的具体表现。

关 键 词:簿籍证据 民事证据规则 券证主义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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