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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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会计师》2012年第6期F0003-F0003,共1页Accountant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工资薪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施条例》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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