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民事证人制度述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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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成泓[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出  处:《求索》2012年第5期44-47,共4页Seeker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项目编号:10YJC820175);广东省哲社规划项目(项目编号:09GG-01)

摘  要:中国近代民事证人制度经历了萌芽、初步形成及正式形成三个时期。在萌芽时期,中国的民事证人制度传统色彩较为浓厚,但也引入了少量西方法。初步形成时期的民事证人制度大量借鉴了域外法,已经大体摆脱了传统法体系,但与实际国情不尽切合。故第三时期主要是使引进的域外法逐步适合中国国情,至此近代意义上的民事证人制度正式形成。中国近代民事证人制度的历史演进轨迹对我国当今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 键 词:中国近代 民事证人制度 三个时期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K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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