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对对比文件充分公开的要求之比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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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裴少平[1] 曲燕[1] 庞明娟[1] 尹巍巍[1]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出  处:《中国发明与专利》2012年第6期88-90,共3页China Invention & Patent

摘  要:本文基于美国的部分判例,总结了美国在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对于对比文件充分公开的要求,与中国的专利审查实践进行了对比,建议在专利性评价中使用的对比文件应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关 键 词:美国专利法 专利 对比文件 充分公开 

分 类 号:T-18[一般工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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