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矿业税费制度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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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养力[1] 

机构地区:[1]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北京100035

出  处:《国土资源情报》2012年第5期5-7,共3页Land and Resources Information

摘  要:矿业税费改革是我国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税费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有"一税两款三费"的矿业税费体系框架可以继续保持。资源税,在国际上主要是针对大型项目及油气等征收,我国目前是针对所有矿种都征收,应调整为根据不同矿产确定不同的征收税率;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内目前只反映或只强调矿产资源耗竭补偿,而没有考虑开发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生态破坏补偿因素,应考虑建立费率浮动制度,按差别化管理原则调整、改善征收方式、合理利益配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高风险、信息少的矿业权价款应以零为起点,并坚持申请在先的原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应提高门槛以遏制"跑马圈地""圈而不探、不采"的现象。

关 键 词:矿产资源 资源税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业权价款 

分 类 号:F42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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