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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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发辉[1] 蒋小翼[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52-56,共5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1YJC820045)

摘  要:清洁发展机制(CDM)是温室气体减排领域中新出现的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合作法律机制。在中国实施CDM项目涉及诸多法律关系和尚存争议的相关法律事宜。为完善中国CDM项目的发展,建议明确经核准减排量(CER)法律属性以及赋予调节性所有权,取消对DM项目股本结构的限制,明确国家审批程序中专家评审的法律效力和标准,推动中国发展CDM项目的公众参与,在法律层面提出对CDM技术转让的硬性要求,加强和简化CDM项目的国内审批制度以及通过法律规范来调整和保证CDM相关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关 键 词:清洁发展机制(CDM) 经核准减排量(CER) 可持续发展 调节性所有权 

分 类 号:D922.683[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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