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律告知义务下的重要情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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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帅[1] 李淑娟[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66-68,共3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如实告知义务下的重要情况是保险双方订立合同时不可回避的问题,而且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由于这个问题发生的争议也不在少数。通过比较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论述二者对告知义务下重要情况的规定的差异,并与英国的保险立法进行对比,探讨告知义务下的重要情况及其标准,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的保险立法提出建议。

关 键 词:海上保险 被保险人 告知义务 重要情况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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